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
(專科)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以下簡稱高職專業)設置管理💌,指導高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高職專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獨立設置的高等職業學校、其他高校的高職專業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校的高職專業設置要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變革以及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適應各地、各行業對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全國高校高職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受教育部委托📏🖐🏿,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相關高職專業設置進行指導。
第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校高職專業設置的統籌管理。
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要求自主設置和調整高職專業。
第六條 各地和高校應做好高職專業建設規劃👏🏿,優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和區域產業發展情況設置專業🧣🤦🏻♀️,避免專業盲目設置和重復建設。
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七條 教育部負責製定、修訂和發布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
專業目錄是高校設置與調整高職專業👨🏿🚒🎪、實施人才培養、組織招生🏬、指導就業的基本依據👬,是教育行政部門規劃高職專業布局🥕、安排招生計劃、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預測等工作的主要依據🤹♂️💢,也是學生選擇就讀高職專業、社會用人單位選用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 專業目錄按專業大類🙆🏿、專業類和專業三級劃分。部分專業可設置專業方向。
第九條 涉及醫學、教育、公安和司法等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業密切相關的專業為國家控製的高職專業,應在專業目錄中單獨標註。
第十條 專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5年修訂一次💇🏽♂️;每年增補一次專業。
各高校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對增補專業提出建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提交的增補專業建議匯總,於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區增補專業建議材料🌴🏔,內容包括:專業相關行業(職業)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專業簡介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議材料🤹🏼♂️🤷🏿♂️。教育部組織專家研究確定年度增補專業🍝,並於當年9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專業設置條件與要求
第十一條 高校設置高職專業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詳實的專業設置可行性報告;
(二)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和教學輔助人員,且“雙師型”教師應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
(五)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製度。
各地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結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和各專業特點,進一步明確上述基本條件的相關細化指標,使專業設置條件要求具體化。
第十二條 高校設置高職專業應緊密圍繞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實際需求,註重結合自身的辦學優勢🧗🏼,重點發展與學校辦學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專業。
第四章 專業設置程序
第十三條 高職專業設置實行備案製,但設置國家控製的高職專業須依法經過審批。專業設置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教育部設專門網站作為本項工作的管理與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高校設置高職專業應以專業目錄為基本依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
(二)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人才培養方案和相關教學文件;
(四)經相關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論證🤹🏼;
(五)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十五條 高校設置高職專業,須每年通過專門網站將擬招生專業(次年招生)及相關信息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專業設置情況報教育部。教育部對各地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匯總🔡,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除國家控製的高職專業以外💱,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實際🫷🏻,自行設置專業方向,無須備案或審批,但專業方向名稱不能與專業目錄中已有專業名稱相同,不能涉及國家控製專業對應的相關行業🧎🏻➡️。招生錄取和人才培養一致的專業方向可在學歷證書中註明。
第十六條 高校新設國家控製的高職專業🤦🏻♀️,須通過專門網站填報相關材料👩🏼⚖️,取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於當年10月31日前,將擬新設國家控製的高職專業(次年招生)申請材料報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組織審批🍓,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五章 專業設置指導與監督
第十七條 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定期發布行業人才需求以及高職專業設置指導建議等信息,加強高職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由行業、企業、教育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高職專業設置指導專家組織⚙️,充分發揮其在高職專業建設中的作用。
高校應設立學術委員會或高職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和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定期對高職專業設置情況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高校應加強對所開設高職專業的評估、監督和信息公開🎫,出現下列情形的應調減該專業招生計劃或停止招生,並對該專業點進行整改:
(一)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
(二)人才培養明顯不適應社會需求🌩🧵,就業率連續2年低於60%👷🏿♀️🏔、對口就業率連續2年低於50%🎴;
(三)須參加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應屆畢業生考試通過率連續3年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點,高校應及時撤銷。
第二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本地區高職專業設置情況加強指導和監督,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對高職專業辦學情況進行評價,發現存在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應及時督促學校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調減、暫停招生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應責令撤銷該專業點。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高職專業設置的預警和動態調整機製7️⃣,把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完成率🧑🏻🍳、報到率、就業率🧑🏼、生均經費投入、辦學情況評價結果等作為優化專業布局、調整專業結構的基本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要求🫳🏽,製訂本地區高職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報教育部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教育部2004年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教高〔2004〕4號)同時廢止🙋🏼♀️。